作者简介
范广欣,江苏扬州人,BOB综合中国体育官方网站副教授,南京大学学士,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校区博士。
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思想史/近代哲学、中国政治哲学、西方政治哲学以及比较政治哲学,论题包括晚清读书人对中国经典传统的诠释、革命与民主的观念、欧洲近代政治哲学(尤其是社会契约论和近代激进思潮)及其在华传播。著有《以经术为治术:晚清湖南理学家的经世思想》,南京大学出版社,2016。曾发表《从民本到民主:罗泽南、中江兆民和卢梭论反暴君》、《超越暴力革命:梁启超有关卢梭论述对自由和权利的探讨》、《强势君主与社会契约:晚清中译本对卢梭理论的改造》等期刊论文二十余篇。
摘要
受到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一个完整汉译本的启发,1904年刘师培(与林獬联名)出版了《中国民约精义》。此书收集了从古典到晚清倡导人民权利的重要文字,不仅疏理了中国民本传统,而且强调这一传统有资源帮助人们理解社会契约。刘师培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包括两个核心论点,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体”以及共同体是成员私利的联合。前一个论点更为激进,却成为中国知识分子关于卢梭的常识,后一个论点则被遗忘。人们都知道卢梭强调共同体意味着个人融入整体,却不知道对于卢梭来说这个整体形成的动力是私利,而且,从理论上说,成员一旦觉得不再有必要维持整体,便可以将其废除。
关键词
刘师培;民本传统;卢梭;主权;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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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战争失败以后,中国面临空前的政治危机和文化危机,知识分子为了重建政治秩序,也为了重建价值、意义和文化认同,开始认真在西方传来的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中寻找真理。其中较早受中国知识分子重视并引起广泛讨论的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刘师培是在中国释发卢梭理论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 1930 年刘师培从经学世家投身反清革命不久,便以《社会契约论》第一个汉文全译本《路索民约论》(以下简称汉文本)为理论依据,编写了《中国民约精义》 (以下简称《精义》)。《精义》引用汉文本作为标准在中国传统学说中寻找卢梭理论的对应物,不仅从经典文献和历代主要思想家的著作中摘抄了倡导人民权利的文字,还引用卢梭理论对这些文字做注释和评论。
刘师培在《精义》中促成卢梭社会契约论与中国民本传统的对话:一方面用卢梭理论来评判和重塑中国民本传统;另一方面,也运用中国传统学说所提供的资源在解读卢梭理论时获得更丰富而深刻的理解,或者对卢梭理论做更为激进的诠释,或者揭示卢梭思想中本来蕴涵却容易为人忽略的面向。
以往相关研究的贡献在于以《精义》作为文本依据之一讨论刘师培的近代观念,重视西方思想对刘师培的影响。 本文则希望换一个角度,将《精义》看作是中国人接受和诠释卢梭理论的出类拔萃之作,强调刘师培凭借他深厚的传统学问根基和革命思想家的活力,运用中国民本传统的资源在卢梭的基础上作创造性的思考,发展出超越原著的有意思的新论点。
本文旨在以刘师培的解读与卢梭原意以及汉文本作反复对比,发现刘师培的独特思考,重点考察两个核心论点,这些论点揭示了刘师培对现代政治理念的认识,也反映他能够敏锐把握卢梭社会契约论内在的紧张性。 第一个核心论点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体”,反映刘氏对人民主权的理解。 对人民主权有更为实质和更为形式化的两种理解。 越强调实质性的人民主权,就越会倾向直接民主而反对代议制;而形式化的理解,则强调人民授权为职业政治家赋予合法性,因而与代议制乃至实质上的精英统治并行不悖。 卢梭被不少人认为是直接民主的理论家,然而他对立法家和多种政体的论述(包括他对古典民主的批评)说明享有主权的人民依然需要智者的指引和政府对行政事务的管理。 人民主权之下,人民与政府及领导人的关系究竟如何?
第二个核心论点是共同体为成员私利的联合。 如果将它理解为,人们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才离开自然状态而开始共同生活,那么这本来就是各家社会契约论的共识。 问题是,共同体的成员是否仍以维护私利为首要动机呢? 对霍布斯或洛克来说,的确如此,不管是为了生命还是为了财产,人们进入社会以后还是为私利驱动。 但是,卢梭区分了公意与私意,认为公民应该服从公意,所有政治行动均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那么,理想的共同体是否应以大公无私为基本特征?
一、人民是国家的“主体”
“Popular sovereignty”是西方近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观念之一,汉文译为“人民主权”,即人民掌握主人/ 主宰的权力,也可以译为“主权在民”,即主人/ 主宰的权力归于人民。 刘师培借助了对三代圣王之治的重新诠释来理解这个陌生的观念。 “三代”是中国政治思想传统最神圣最崇高的源头,经典是圣王之治的记录,从汉唐到明清几乎所有重要的思想家均不时回溯三代以阐述他们的道德与政治理想,而刘师培在《精义》中力图证明蕴涵在经典而为后人憧憬向往的三代之治的核心理念就是人民主权,圣王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的公仆。
《精义》中没有直接出现“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这些术语,却经常强调人民是国家的“主体”,人民处于“主导之地位”,人民有“统治之权”、“君主之权利”等。 具体而言,刘师培反复地将人民的地位和君主(及政府)的地位加以比较,得出结论:前者是构成国家的主要部分,而后者只有次要的地位。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君主不过是他们的雇员或仆从。 君主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并且其权力只能用于满足人民的需要(《刘申叔遗书》上册,第 565、570-571、591、593 页)。 为了进一步说明“主权在民”,刘师培阐释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政府的由来、专制和暴政的密切联系以及通过革命来终结暴政乃至建立共和国的正义性。
刘师培认为,君主制政府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政府。 为了在恶劣的斗争环境中生存下来,人们推选出君主并创立法律和秩序(同上,第 566 - 567 页)。 具体来说,社会契约的缔结可以分为几个不同的步骤。 人们必须先结成“群”(共同体),然后建立“国” (国家机器),之后才能选举君主。 君主一职的创制,是为了“利民”(造福人民),而不是为了“制民” (钳制人民),在刘师培看来,卢梭与霍布斯的分歧就在这里(同上,第 573、580、582、599 页)。换言之,即使创立君主制政府,也是人民的主权的体现。
刘师培透过解释君主、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包括他们之间的分工和相互义务,来阐明人民掌握的主人的权力。 他首先将汉文本的相关论点总结如下:“民约论云:人民虽有统治之权,然不能举通国人民统治之,于是乎有政府。 政府之中,不可无人以长之,于是乎有君主。”意思是说:人民有统治的权利,但是让所有人都成为统治者是不可能的。 因此,人们创立了政府来代替他们进行统治。 政府必须由人来领导,因此人们设立了君主一职并让他领导政府。 紧接着,刘师培写道,“政府者,受人民之直接监督者也。 君主者,受人民之间接监督者也。”他并不质疑(早期的)政府由君主而非由总统或者议会来领导,却指出:人民即使不能选举君主,也应保有选举官员和监管政府的权利( 同上,第 570 页)。 他承认,在人民随着文明的发展而能够自我统治之前,人民需要君主制政府。 因此,人民必须支持它(同上,第 569、575 页)。 不过,他更感兴趣的是详尽阐述君主对于人民的义务。 从原则上讲,君主不仅要爱人民,赢得人民的信任,以便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而且必须服从人民,忠于人民。 因此,“文明之国,有君叛民,无民叛君” (同上,第 569、581、598 页)。 在实践层面,为共同体服务是君主的职责。 他必须依据法律来统治,并且他和其他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他必须帮助而不是取代人民的自治。 如果他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变成人民的压迫者,那么弑君行为就获得了正当性(同上,第 593-594页)。
对刘师培来说,一旦君主篡夺人民主权而获得专制权力,就必然导致暴政。 他描述了中国早期王权的“演变”:君主兼有宗教权威,随意差使官员,并取代人民成为了国家的主人。 这就是君主逐渐攫取绝对权力的过程,它最终导致了灾难性的暴政,社会契约也随之荡然无存(同上,第 565、580-581、596页)。 对于卢梭来说,“僭主”(tyrant)的意思是“篡位者”(usurper),因为“僭主”篡夺了人民的主权。 这里,刘师培虽然没有在汉文本中找到相关意思,却通过对中国上古史的梳理得出了卢梭的结论:专制就意味着对人民主权的篡夺。
刘师培完全认同以人民主权为理据反抗君主乃至推翻君主制、建立共和国的正义性。 他指出,当君主和政府为了自己的私利而鱼肉百姓的时候,他们就背叛了人民,人民就有权反抗这种压迫,乃至推翻政府,处死君主(同上,第 581、593、598 页)。 不过,他也承认,频繁起义会导致政治不稳,不利于和平。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他认为,君主应该将权力移交给对人民负责的官员(同上,第 595-596页)。 事实上,他断言,将君主制从周期性混乱中拯救出来的唯一方法是将其转变为君主立宪制,而君主立宪制在本质上是现代民主的一种形式。 可以说,尽管刘师培担心革命的破坏性影响,但他也将革命视为对君主和统治精英们的一种有效的威胁。 正是有了这种威胁,才可以逼迫君主和统治精英们选择和平的改革。刘师培还进一步指出,卢梭“视君位为无足重轻者”,“使文化渐进,契约大成,虽无君主可也。”(同上,第 570、589页)也就是说,当条件成熟时,人民完全可以废除君主制,建立共和国,后者才是对人民主权最好的保障。
总的来说,刘师培描述人民与政府及其领导人(以君主为代表)的关系时,强调政府及其领导都要效忠人民,为人民服务,如果他们攫取绝对权力,人民就可以反抗,乃至颠覆旧政体。 刘师培认为君主制只是人类早期的政府形式,终将被共和国取代,而且他相信,此时此刻所有条件已经具备,人民已经准备好拥抱民主(同上,第 575 页)。 他的看法与卢梭似乎并不相同,卢梭认为人民主权(即人民掌握立法权)可以与多种政体并存,最理想的是选举贵族制,其特征是由选举产生的精英依法行政。然而,在更关键的问题上刘师培却与卢梭达成一致。 众所周知,卢梭反对代议制。 可是,汉文本却一再提及人民选举代表行使立法权。 耐人寻味的是,刘师培频繁引用汉文本,对此则绝口不提。 与卢梭接近,刘师培肯定民选行政官员,而对代议制有所保留。 他理想中的民主制是民选官员与无需中介的人民立法权的结合。这个民主制本质上与卢梭的选举贵族制其实颇为接近,一方面强调实质性的人民主权,因为人民自己行使立法权,而不假手于人,另一方面把行政权交给职业政治家,则与古典式的直接民主保持距离。
刘师培的人民主权观还含有一些不属于卢梭而与其他社会契约论思想家霍布斯或者洛克接近的元素。 例如,尽管刘师培指出,主权是整个国家的集体权力,但他也认为人民可以把主权暂时委托给君主以脱离战争状态。 这里他的看法似乎更接近于霍布斯而非卢梭,后者是绝不会认同君主可以在任何意义上掌握主权( 《刘申叔遗书》上册,第 565、568页) 。 同样,刘师培有关反抗的思想,诸如君主背叛人民时弑君是正当的、社会有权解散腐败的政府等等,则更接近洛克而非卢梭。考虑到《精义》引用霍布斯而非洛克,我认为刘师培不一定熟悉洛克的理论。 洛克式的元素可能来自于儒家的反暴君传统和一种“颠倒”的儒家王权主义。 儒家王权主义者强调王权在拯救世界的过程中扮演关键的角色,他们认为人民应该无条件效忠于君主。 当人们对这种观点感到愤怒并且加以抵制,就可能产生一种相反的观点,即为了拯救世界,必须推翻暴君的统治,而且君主必须忠于人民。
二、共同体是成员私利的联合
刘师培认为,社会契约要求人民团结一致,保护每个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同上,第 574页),每个人都首先是由其私利所驱动的,而社会契约可以将人们对私利的追求与对公益的追求嫁接起来。
宋明理学强调“天理”和“人欲”的对立,因此对人们追求私利抱有戒心。 作为回应,刘师培采取的策略是回到先秦儒学,力图证明先秦儒学对公私关系的看法与他理解的卢梭理论毫无冲突。 他指出,有两种方法可以使个人动机与公益协调一致,而这两种方法基本上是相同的。 第一种是先秦儒家的解决方案,即孔孟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案假定,相比对外人的爱,人们对亲人的爱更为深沉而自然。 如果人们能将这种亲亲之爱推及到共同体的所有其他成员身上,最终他们就能够将整个共同体视为一个大家庭(同上,第 568页)。
第二种是卢梭的方案。 刘师培认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对除君主之外的所有人来说是一种自我否定,但对卢梭来说,“ 民约之成立,皆由于人民自利之谋。” ( 同上,第574页) 那么,何以在卢梭看来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能够为了公共利益而互相交往? 刘师培给出自己的解释:“ 天然之世,利己为首,究其终也,相援之心必较利己为甚” ( 同上,第583页) 。 根据刘师培的说法,在自然状态中,“ 利己” ( 追求个人利益) 和“ 相援” ( 互助互爱) 是促使人去行动的两个主要动机。 虽然前者在开始时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但后者的作用会愈发重要,这最终促使人们离开自然状态而创建社会。
刘师培的上述理解源于他在汉文本第三编第二章基础上的创造性诠释。 这一章讨论政府官员个人身上所体现的不同意志或动机时,用“利己”来翻译“个别意志”(particularwill),而用“相援之心”来翻译“团体意志” ( corporate)。 后者在卢梭原文中指的其实是“ 全体政府官员共同意志”(thecommonwill of the Magisterates),刘师培却误以为是所有人内在的帮助别人的倾向。汉文本并没有解释,作为人的动机,帮助他人,不管是政府官员之间还是一般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如何变得比为自己谋福利更重要。就连卢梭本人也很少谈到这一转化的过程,他只是说环境变化产生了互助的需要,迫使人们为了自我保存而寻求合作。 相比而言,在解释人类社会的起源时刘师培更重视内在动机,而非外在变化。 卢梭珍视人在自然状态下的独立,并强调人进入社会是出于不得已(necessity)。 而刘师培则更倾向于证明,人类本性善良(而且明智),乐意互相帮助;因此,人们进入社会,并不仅仅是出于不得已,同时也出于彼此之间的善意。 换句话说,是人们主动选择了相互联合,而不是被迫使然。 刘师培关于合作互助的阐述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卢梭个人既相互独立又可以联合起来的观点,将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的转变以一种更令人信服的方式呈现出来。
为什么刘师培说先秦儒家的方案和卢梭的方案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对他来说,两种解决方案都证明,“自利”经过引导有助于促进公益。 刘师培对“自利”的理解是非常独特的。 首先,亲亲之爱根植于人性,因而“自利”不仅要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还要满足他们对亲密情感的需求。 此外,“ 自利”也并不意味着排他的利己主义,因为在刘师培看来,同情或对自身利益之明智理解会鼓励对他人的善意,后者才是个体在社会状态中生活的主要动机。 刘师培否认个体能同家庭和社会分离,因为若个体想要满足自身在物质、情感和心理上的需求,就必须与共同体中的其他人交流合作乃至服务他人。
很明显,对于刘师培来说,个人和他人结成社会的原初动机是“自利” 或“ 利己” 。 接下的问题是,共同体能在多大程度上包容个体对私利(包括物质和情感两方面) 的追求? 值得追问,当个人加入基于社会契约的共同体时会发生什么? 共同体是为他们自身利益的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还是将他们消融到泯灭自我的整体中去? 刘师培认为,卢梭理论的特征就在于直面“ 利己” 乃人之基本关切,而卢梭的解决方案就是“重公私之辨”或者“定公私之界” ( 《刘申叔遗书》 上册,第 588、591、595页) 。 刘师培引用汉文本指出,人们造福社会之心源自方便自己之心,但人总是自我为中心,容易不顾他人:“故以众人之利害为利害之说,以公益变人之私意,名为甚美,实大反乎事实。” ( 同上,第 568 页)
因此,刘师培指出,可行的方法不是废除私利,而是要善用它,鼓励它与公益共存共荣。 首先,必须明确区分“公共之事务”和“私人之事务”。 “公共之事务”关乎“一国”,因此不可被朝廷垄断。 “私人之事务”只涉及个人,和其他人无关(同上,第588-589页)。 第二,如果每个人的私利与他们作为共同体成员的责任不冲突,那么他们的私利就应该得到同等的承认和保障。 以君主(或任何政治领袖)为例,以一种乌托邦式的圣人形象要求君主是徒劳的,因为任何人都会自然地去追求自身的利益。 刘指出,人民出于“自私自利”而推举君主来治理国家,君主也出于“自私自利”而使用权力来压迫人民(同上,第591页)。 关键在于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君主的职责和权利,而不是赋予他凌驾于其他人之上的特权(同上,第 591、595 页)。 君主在其位,就必须忘我地献身于人民的利益,但只要他不因牟取个人利益而渎职或使其私利凌驾于他人权益之上,就可以享受应得的物质利益和荣誉。 第三,当一个人的私利与公益发生冲突时,他必须优先考虑后者,甚至不惜为共同体牺牲自己的生命。 对于刘师培来说,卢梭所提倡的不是“个人主义”,而是“国家主义”,也就是说个人是其理论的出发点,而不是目的(同上,第572页)。 这第三点显然与刘师培的基本论点有些不一致。 霍布斯的读者可能会问:(人们为了保存生命而进入公共生活,因此生命是不可让渡的私人权利)当一个人必须牺牲自己的生命时,还能在多大程度上宣称公与私之间的界限仍然存在? 然而,受儒家传统浸染的刘师培可能会回答说,对于有道德和感情的人来说,有些事情比生命更重要,其中就包括荣誉、责任和对身边人的爱,这些构成他更珍贵的自我。
在公私之界这个问题上,刘师培相信,先秦儒家比墨家或理学等信奉无我之整体的学说更接近卢梭。 刘师培指出,虽然儒者都主张“贵公” ,但是他们并没有把“公”与私利、私情对立起来。 与此相反,他们希望通过一步一步地把自己的亲密感情延伸到共同体的其他成员身上,最终达到公私之间的界限完全消失(同上,第569页) 。 在这里,刘师培是否意在表明,卢梭理论的最终指向是公私融合? 如果确实如此,那么刘师培心目中的卢梭并不像他试图证明的那样严格区分“ 公私之辨” ,而只是把它作为应对人类世界中基本现实的必要策略,同时并不放弃这种现实可以被逐步改变的希望。
关于卢梭的共同体是大公无私还是包容自利的动机,当代西方学界有不同看法。刘师培的阐释使我们能够从三个方面来看待卢梭共同体中的私利与无私的问题。 首先,即使以“ 小我融入大我,构建无我之整体”为最终目标,政治思想家也必须从当下开始,利用好已有的资源———必须意识到利己是人类的最自然而然的行为动机。 第二,尽管可以要求人们在任职期间无私地献身于公共利益,但他们作为个体的权益,只要不与共同体成员的身份相冲突,就应该得到尊重。 用卢梭的术语表达,人们应该用“公意”来思考公共事务,不过在和家人、朋友相处的时候,乃至一定程度上在经济领域,他们还可以有“私意” 。 最后,应该对人们的利己之心加以引导来提升公益。 私利所指的并不仅仅是物质性的利益;人们的情感和心理需求也是私利的一部分,而且可能更有助于引导人们服务于共同体。 在《波兰政府论》中,卢梭详细阐释了人的自爱(amour⁃propre)如何激励他们捍卫国家的自由:为了给后代赢得声名和利益,人们往往会不惜牺牲自己的物质利益乃至生命,看上去无私地献身于共同体的事业。
三、结语
刘师培一边以卢梭理论为标准整理中国民本传统,一边运用中国传统资源提出了对社会契约论的独特解释,其中包括两个核心论点,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和共同体是成员私利的联合。 他将人民主权理解为人民拥有主宰国家的权力,在此基础上,设想了一个民选官员与人民直接行使立法权相结合的民主制度,并认为人民主权可以作为革命的理据。 这里,刘师培对卢梭理论做了比较激进的解释。 卢梭认为人民主权表现为人民掌握立法权,在此前提下行政权可以交给君主或贵族,而不一定要交给民选政府,他不曾将人民主权作为革命的理据,更在《社会契约论》 第三卷末警告革命可能带来的危害。
除了以上激进的观点,刘师培还强调每个人的自利动机在共同体的形成和维持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有趣的是,尽管刘师培关于人民主权的解释在中国成为理解卢梭理论的常识(直到今天尚未改变)。随着中国思想的激进化,对第二个论点的更偏向自由主义的解释却被遗忘了。 人们通常只知道卢梭强调无我之整体,而忘记了卢梭曾指出共同体的形成是由自利驱动的;而且,至少在理论上,共同体成员可以在他们认为没有必要的时候废除这个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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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陈译
审核:柳美贤
编辑:张淞旺
校对:张淞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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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BOB综合体育研究生会学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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